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规(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05-09   访问次数: 11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学校育人的主要场所之一,为防止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强化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学院、实验室、中心等开展教学、科研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实验动植物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环保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中领导、责任分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者四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压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安全环保办公室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综合监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制定;
2.  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落实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校级安全环保教育培训;
3.  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场所的安全环保工作,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环保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台账,发布《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督促安全环保隐患的整改;
4.  行使安全环保奖励和处罚的职能。
第五条    学院院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建由相关院领导具体负责的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队伍,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
2. 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 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环保工作;
4.  进行实验室安全环保的定期、不定期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5.  组织本院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配合学校职能部门落实本院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核,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6.  确定本单位各实验室的安全环保责任人:各实验室主任应为本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人,当主任不明确时,应指定主要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人;
7.  其他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  分解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2.  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环保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环保隐患;
3.  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环保要求,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落实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危险性气瓶、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废弃物、废弃化学品的安全处置,并建立危险性物品使用管理台帐;
4.  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的开展;
5.  严格落实用房负责人制度,用房负责人负责本室的水、电、燃气、蒸汽、门、窗等设施的每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做好室内环保安全及设备物资保管和室内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章   个人防护安全

第七条   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任何人(包括学校在籍学生、交流生或其他临时工作人员等)进入实验室之前,必须经过学校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学院、实验室、导师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附件1)档案。
第八条   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应根据各实验室特点和工作特性规范着装、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进入实验室、仓库和设备维修区域等可能造成眼部伤害的区域必须穿着实验服,佩带防护眼镜、手套等。
严禁穿着露趾鞋、布鞋、高跟鞋以及不能盖住整个脚背的其它鞋子进入实验室;不得穿短裤、裙子等不能对身体起到良好防护作用的衣物进入实验室;头发长度达到肩膀的必须束起来方可进入实验室。实验防护服和手套在离开实验场所后需脱下,以免造成交叉污染。
第九条   实验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禁止携带和使用手机,禁止在仪器室、贮藏室和实验场所吸烟、饮食。
第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窗明几净,实验台、凳、橱、柜、仪器、设备、瓶子放置整齐、清洁,公共场所不堆放杂物,保证门口、走廊通畅。
第十一条   在首次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产品实验之前,都应进行危险性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环保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后,在导师现场指导下才能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对实验过程中发生异常时可能会发生火灾、爆炸或人身伤害等危险事故的危险性实验,所使用的设备、化学品及其实验程序等必须经指导老师检查,确认安全和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实验;在禁止烟火的实验室里进行易燃易爆类特别危险的实验,必须在实验前向学院安全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三条  本科生进行实验时必须有指导老师在场;研究生进行的实验须经老师同意,并至少2人在场。夜间做实验须有教师值班。实验过程中实验者不得离岗,严禁单人进行实验操作。未经院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审批严禁进行过夜实验。
第十四条   重要节假日及特殊时间节点对实验室实行运行申报备案制度。

第三章   水电气及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用房安全管理规定》,未经院级单位安全责任人与职能部门的批准,不得安装使用火炉、燃气炉、开式电炉、电取暖器和大功率的电加热器,不得私拉私接电线。普通实验楼内禁止做高压实验。
第十六条   各类实验室的结构和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实验室需要安装水龙头和电源插座时,应报院级单位安全责任人与后勤保障处审核同意后,由专门技术操作人员实施。安装燃气管道应报院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安全环保办公室、后勤保障处审核同意后由燃气公司操作。电线铺设和电器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由电工规范施工。禁火场所动用明火,需报保卫处批准,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室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须向保卫处申报消防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金属焊接、电工、压力容器作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操作,并及时在安全环保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实验室原则上除使用电冰箱外,其他仪器设备在通电或通水时应有人值班管理。人一旦离开则应及时切断电源和水源。
第十九条   加强冰箱使用管理,确保安全。非防爆电冰箱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低沸点、强腐蚀等化学品。所有冰箱禁止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品和私人物品。
第二十条   实验一旦结束,要收拾好各类试剂、器材、工具和图书资料,试剂要放回药品柜(不得存放在通风橱内),清理好场地,切断电源,熄灭火种,关好水、燃气龙头及门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每天下班后要进行安全检查,拉闸断电、关闭水源、关窗锁门。不准把实验室钥匙交给本科学生。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提运、储藏、保管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贵重物品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稀有金属、贵重物品要登记注册,落实安全防盗措施,在使用过程中要坚持收、发、领、退制度。
第二十三条   领用贵重金属材料必须由两人同时领用,用后废渣、废料要按规定妥善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机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要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密、传递使用手续。

第六章   压力容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及年度安全检查,其安全附件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含新购置的压力容器)不能投入使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过程中明确操作要求,建立压力容器管理与操作责任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十七条   若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现象时,应马上停止操作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种气体钢瓶的使用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每个气体钢瓶应有完整标签,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防止暴晒,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MPa;
6. 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7.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8.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佩戴好瓶帽,使用专用钢瓶搬运工具,并按规定固定,轻装轻卸,严禁敲击、碰撞;
9.  钢瓶周围严禁明火与产生电火花的电器,不准使用各类加热器;
10. 氧气瓶禁油,各类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钢瓶要关紧阀门,防止泄漏;
11.  各类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钢瓶要定室定点使用,不准擅自更改存放地点;并且同一现场、同种气体钢瓶不得超过两瓶;
12.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类钢瓶的申领、保管和使用;
13.  学校统一购置和管理各类钢瓶,其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必须严格按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规范执行,自行负责钢瓶使用后的最终无害化安全处置。

第七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技术要求合理调试和使用。严格按有关技术资料(或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应备原配插头、插座。安装调试时应检查其规格、质量及连接情况,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更换或改正。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在安装完毕拟通电之前,需两人以上再次严格对照说明书,确认无误才能通电,并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第三十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及特种危险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专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专管人员要建立与完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内的烘箱、冰箱、电炉仅用作教学科研,不得挪作他用。烘箱、电炉要严格按其说明书及制度使用操作,且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不准离开。
第三十四条   烘箱、冰箱、电炉等电器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化学危险品及易燃物。应保持通道畅通,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相应措施,抑制事故扩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不准使用私人生活的加热装置,也不准将实验室加热装置用于私人生活。因实验需要必须使用开式电炉的,需院级单位安全责任人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准用的各类电炉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   辐射安全

第三十六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在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源仪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安全环保办公室进行申报,并在安全环保办公室指导下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   放射性实验室(含放射性工作场所,下同)要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辐射安全工作。放射性实验室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进行操作。
第三十九条  加强放射性实验室的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醒目的放射性危险标志或者显示工作信号;放射性同位素存放场所要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与保管必须双人双锁,做好出入库及使用记录,确保帐物相符。
第四十条   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必须由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统一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场所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环保部门开展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四十二条   各辐射利用单位必须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不断完善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定期做好工作区域和环境辐射水平测量工作,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查(包括年检、半年检、月检),检查及维护中的记录应加以规范(包括内容、方法、检测人、状态),应急预案应及时更新信息,规范各类资料的归档工作(环境监测、个人剂量监测、人员培训、水质监测、放射源台账等)。
第四十三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将年度评估报告于次年年初上报安全办。

第九章   生物安全

第四十四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植物,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相关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章   实验室环保

第四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进行的各项实验要严格遵守学校《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做好“三废”处理,对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严格按照学校《实验室废液收集细则》收集处理。

第十一章   实验室搬迁、调整安全与环保

第四十七条   各实验室在搬迁、调整或涉及人员离校过程中,必须遵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文明搬迁。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第四十八条   搬迁、调整过程中涉及钢瓶、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必须归属明确、责任到人。
第四十九条  搬迁、调整过程中涉及化学品,尤其危险化学品除注意安全迁移外,不得随意丢弃、遗留。处置废弃化学品必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严禁乱丢、乱倒废弃化学品或遗留不管。
第五十条   搬迁、调整过程中难以及时处置的废弃化学品,可以组织学科内专家协同处理,也可请职能部门协调送市内有专业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费用自理。
第五十一条   人员离校必须及时做好设备交接工作,及时处置遗留废弃化学品,做到文明离校。

第十二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发生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伤害、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按规定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安全办等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责任事故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对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学院主管领导责任,如学院责任不明确,将追究学院第一责任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得以核实,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或个人,情节较轻的令其限期整改,同一实验室相同情节2次被责令整改,或情节较重(详见附件2),将给予实验室安全警告。一年内,累计被2次安全警告者,对实验室实施封门至少1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对导师进行通报批评;累计被3次安全警告者,由科研院、研究生院暂停该实验室负责人和导师的科研项目申请及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直至整改合格。
第五十五条   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学校要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后果导致伤害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有如下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认真履行职责,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事故发生时,在确保自身安全下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及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具体办法,并定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校实〔2007〕3号)、《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校实〔2013〕6号)、《实验室临时工作人员安全管理条例》(校实〔2009〕5号)和《关于加强研究生实验工作安全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校通字〔2000〕第19号)同时废止。以往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东理工大学“三级安全教育”卡.docx

实验室违规较重情节.docx